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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