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務人 周文旺張春子 之繼承人
周慶斌 即張春子之繼承人
周慶琮 即張春子之繼承人
莊飛雄 即張春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春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文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春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文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文旺邀張春子(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08
月2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2年08月29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目前為3.8425%)加固定利率1.16%機動計息(目前為5.0025%)。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詎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07月29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㈢因其連帶保證人張春子於109.08.08死亡,經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之紀錄,並檢附其繼承系統表,請鈞院就其他繼承人周慶琮等3人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