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徐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徐榮宏於民國110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8日止累計242,328元正未給付,其中233,733元為本金;8,5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33,733元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5.6%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