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瑞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瑞益於110年04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8,470元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2287,169元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4.77%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15,002元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7.99%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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