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