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37號聲請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依前項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裁判費。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另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破產屬非訟事件。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