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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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41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嘉瑋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