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52號聲請人 成國良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成國良因突遭羈押,聲請人之父親原先罹患之咽喉癌病情惡化,聲請人之未婚妻亦因中風無法照料聲請人之父親,聲請人唯恐再無機會盡人子之道,請求鈞院審酌上情,准予聲請人交保候傳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為限。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㈡本院認聲請人涉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2罪事證明
確,以101年度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乙情,有前揭判決書1份存卷可考。經審酌聲請人於違犯本案前已有多次手法、態樣相類之竊盜前科,復又於短時間內違犯本案2次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犯行,足認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又其屢次趁被害人未將門窗緊閉之際,於深夜時分侵入住宅竊盜財物,對於民眾之住家安寧及人身安全均已構成重大危害,復經本院認定其罪行在案,本院斟酌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不再發生,並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聲請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雖屢以其父親病重而欲盡人子之道等情為由,請求准予交保,然聲請人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從以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等節,業經本院論述如前,而聲請人所陳前開事由,經核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