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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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8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告 廖英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