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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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羅石梗 相對人許凰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另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趙志修 於民國95年1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45年12月17日止,嗣第三人趙志修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許凰池,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趙志修於民國96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4,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月12日,詎自民國100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 溪安 ││1126│旱│2016.08│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474-30地│││││││││││號│├──┼───┼────┼──┼───┼─────┼─┼──────┼───────┼──────┤│002│嘉義縣│水上鄉│溪安││1127│旱│204.96│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474-35地│││││││││││號│├──┼───┼────┼──┼───┼─────┼─┼──────┼───────┼──────┤│003│嘉義縣│水上鄉│溪安││1128│旱│975.28│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474-34地│││││││││││號│├──┼───┼────┼──┼───┼─────┼─┼──────┼───────┼──────┤│004│嘉義縣│水上鄉│溪安││1129│田│5179.72│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474-17地│││││││││││號│├──┼───┼────┼──┼───┼─────┼─┼──────┼───────┼──────┤│005│嘉義縣│水上鄉│溪安││1130│旱│2902.92│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474-14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