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容許管線安設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蓮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林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容許管線安設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橋頭簡易庭於106年7月21日以106年度橋簡字第31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106年度橋簡字第313號卷第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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