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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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林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元章 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82,740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