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晸傑吳滄銘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吳晸傑即吳滄銘之債權人,因被告吳晸傑即吳滄銘繼承被繼承人 吳家全吳呂月娥 所遺遺產,卻不為繼承登記,該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然經本院依原告所提出之異動索引電傳資訊,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調取原告所稱登記日期民國102年3月27日之102年北地資字第24170號分割繼承登記卷宗,查得係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吳仁 所遺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文件,並非原告所稱訴外人吳家全或吳呂月娥為被繼承人之分割繼承登記卷宗,且訴外人吳仁之法定繼承人中並無吳晸傑即吳滄銘等情,堪認為真實。

三、綜上,本件原告主張應塗銷之分割繼承登記,被繼承人並非訴外人吳家全或吳呂月娥,被告吳晸傑即吳滄銘亦非該件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登記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將該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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