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45號聲請人 蔡敏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健雄┌──────────────────────────────────────────────┐│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真河堂有限公司 許建 │台中商業銀行中正分│103年7月31日│18,000元│0000000││││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