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 蕭麗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健雄┌──────────────────────────────────────────────┐│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凱成商行 林文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3年4月10日│38,000元│GT0000000│││││安分行│││││├──┼─────────┼─────────┼──────┼──────┼──────┼──┤│002│凱成商行林文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3年6月10日│38,000元│GT0000000│││││安分行│││││├──┼─────────┼─────────┼──────┼──────┼──────┼──┤│003│凱成商行林文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3年8月10日│38,000元│GT0000000│││││安分行│││││├──┼─────────┼─────────┼──────┼──────┼──────┼──┤│004│凱成商行林文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3年10月10│38,000元│GT0000000│││││安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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