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9月5日起至132年9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2年9月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甲○○於9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3,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9月18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27計算,第二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27計算,第三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82計算,第四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82計算,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甲○○就上開借款自97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2,692,79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三)嗣債務人甲○○於94年6月9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9日起至101年6月9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4.27計算,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甲○○就上開借款自97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97,28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四)依約定上開二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歸戶查詢、放款主檔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4月3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167│建│││76│1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7│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3│5│1│││││││││1│││平│全部││││4│福德街75號│北市竹義│加強磚造│5│1│6│││││││││0│││方│││││││段167地│、2層│‧│‧│‧│││││││││2│││公│││││││號││1│4│2│││││││││‧│││尺│││││││││6│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