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8號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對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起訴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並未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之程序,經原審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足認其起訴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時,並未踐行前開程序,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自難認有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珈禎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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