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十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妍慧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貳萬貳仟元│00000000│││││鹿野分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