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瀞心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