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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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弘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峰 被告聯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寇馬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均各有工程債權新台幣(下同)1,510,000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0,000元(計算式:1,510,
000元×5人=7,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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