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薛由良 訴訟代理人 陳敬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陳吉雄 被告 呂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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