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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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9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鐘孔炤 聲請人聲請裁定高雄市個人投資理財代理人職業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