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弘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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