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刑補字第5號聲請人 盧平 上列被告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十六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盧平以其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警員逮捕拘留共計一日等情,具狀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