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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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19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9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者,以該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為限,倘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自無訴訟程序之進行,當無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二、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交字第219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於收受上開判決後,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然查訴訟事件既已終結,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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