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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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訴人 張惠雯 被上訴人 張正勲
張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7萬6,800元(計算式:8,690,000+753,800+33,000=9,47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2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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