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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