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望清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7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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