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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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6號
原 告 周昭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之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