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彰化縣農會代表人 張添財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李東炫 律師 簡祥紋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詹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