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永益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膠帶壹條(內含鐵塊貳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永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查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9年9月27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甫於100年6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則其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雖已著手竊盜之行為,惟未生取得他人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罪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而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膠帶1條(內含鐵塊2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567號被告陳永益男36歲(民國○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田尾鄉○○村○○路○段46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後,於民國100年6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1年2月7日凌晨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前往位於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553號之「肇天宮」,並以膠帶一條底部包鐵塊二塊,放入香油錢箱上下抽動沾黏之方式,竊取其內之香油錢。嗣陳永益因聽聞狗吠聲而驚嚇逃跑,致未得逞,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膠帶(內含鐵塊2個)1條。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永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二)證人 陳益釧 於警詢之證述,(三)復有扣案膠帶(內含鐵塊2個)1條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末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後,於民國100年6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檢察官邱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麗錦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