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許春和 即春河畜牧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另原告起訴未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於此程式上亦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①新臺幣2,000元、②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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