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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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李翊齊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 李靜怡 被告 甘德山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靜怡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68號交通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