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
2之1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巷2弄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⑴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
國92年8月29日、93年5月28日、93年8月9日、93年12月31日各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180萬元、60萬元、80萬元、150萬元,並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⑵詎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上揭債務,尚積欠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迭次催索,但未獲置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 吳建財 陳稱:伊有擔任上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但沒有能力一次清償等語。
四、被告軍泰塑膠有限公司、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餘額1,103,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一│新台幣580,734元│自96年3月30日│自96年5月3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8.01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新台幣25,487元│自96年4月17日│自96年5月18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6.65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三│新台幣96,514元│自96年4月10日│自96年5月1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6.650%計│6個月內者,按前開││││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四│新台幣400,574元│自96年4月1日起│自96年5月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年息5.990%計算│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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