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債權人華固i-PARK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欣穎 上列債權人華固i-PARK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黃鴻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固i-PARK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之3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算利息,然又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是請釋明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者?其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1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