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係以違禁物為限,惟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參民國94年2月2日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故於修正後增訂「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仿冒商標商品之流通本為商標法所禁止,商標法第83條沒收之立法意旨原在於防止仿冒商標商品回流於市場,是商標法第83條既屬專科沒收規定,再對照法條文字所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整體文義以觀,該條文解釋上,只要確認扣案物品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並於市場流通之仿冒商標商品,客觀上顯然存在有人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合計2440包),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所扣得,而被告甲○○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與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以96年度簡字第1245號判決確定(有期徒刑6月)之違反商標法行為間,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該案件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之規定,於98年11月9日以98年度偵字第10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偵10434號偵卷第16至18頁)。
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合計2440包),經送傑太日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傑太日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日JTZ0000000000號函、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5年12月25日95年營字第222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95年12月4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95000561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雲林機字第0980008760號警卷第40至41、43、45至46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包)│├───┼──────────┼─────┤│1│Davidofflight│410│├───┼──────────┼─────┤│2│MildSevenOriginal│630│├───┼──────────┼─────┤│3│MildSevenLights│1040│├───┼──────────┼─────┤│4│Mi-Ne峰│180│├───┼──────────┼─────┤│5│尊爵G1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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