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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