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鵑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