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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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浩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金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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