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劉懷敬 被告 李振賢
聖恩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 葉宗雄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1樓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更正補充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當事人欄,就被告聖恩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宗雄未予記載,應更正補充本件當事人欄如上所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