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醫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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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醫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醫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譽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義譽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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