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 洪玉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京開發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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