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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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調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林文書
代 理 人  姜義贊 律師
相 對 人  陳美妙
代 理 人  林展宏
相 對 人  林陳平
       池健志
       李繼光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項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柒佰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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