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6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宇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40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毒偵字第1174),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9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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