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郭律成 被告 沈能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7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郭律成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溫宗玲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