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丁裕峰 債務人 蔡錫欽 律師即 徐振樹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振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