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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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睿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商標之帽子 伍佰頂 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睿埁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認其無販賣意圖,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商標帽子500頂,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曾睿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帽子500頂,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AX00000000VH號報單、個案委任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28號卷第11至2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