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承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9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承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周承杰與 邱心翊 前為夫妻關係」應補充為「周承杰與邱心翊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12年1月3日離婚)」、同欄一末行應補充為「嗣邱心翊於112年7月31日返回上開住所時發現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就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勁甫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周承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項鍊貳條、金墜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周承杰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V包包壹個、YSL包包壹個、愛迪達350鞋子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周承杰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耳機貳個、IPHONE14PRO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9633號被告周承杰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承杰與邱心翊前為夫妻關係。周承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與邱心翊同居之新北市○○區○○街0號2樓房間內,竊取邱心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各次竊盜之時間、所得財物、變賣地點,均詳如附表各欄所示,價值約共計新臺幣【下同】16萬1800元),變賣後所得如附表所示價金均用於清償賭債。
二、案經邱心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承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心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及被告間之錄音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已遭變賣,所獲價金均清償賭債花用殆盡乙節,亦經被告自承在卷,故此部分犯罪所得顯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且無從扣案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檢察官王涂芝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得之財物(新臺幣)銷贓地點賣得價金1111年5月起至112年1月3日止期間內某時金項鍊2條、金墜子1個新北市○○區○○路0號(金鴻利銀樓)約1萬多元2112年7月15日LV包包1個、YSL包包1個、愛迪達350鞋子1雙新北市○○區○○路000號(寶物工廠)約2萬5000元3112年7月20日IPHONE耳機2個、IPHONE14PRO手機1支新北市○○區○○路000號(地標網通)約2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