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428號抗告人 高育才 (即 吳佩蓁 之繼承人)
高鈺凱 (即吳佩蓁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永灶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吳佩蓁(原名 高吳碧玉 )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債務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清償,於民國(下同)80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債權額比例為418分之50,下稱系爭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約定清償日期為82年8月30日。詎債務人吳佩蓁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本金500萬元。復因債務人吳佩蓁已於103年8月2日死亡,由相對人高育才、高鈺凱繼承其一切之權利義務(其中相對人高育才聲請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10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日為82年8月30日,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債權人即相對人至遲應於102年8月29日前行使系爭抵押權之權利,然相對人並未於上開期限前行使,系爭抵押權明顯已於擔保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經過5年而生抵押權已消滅之情,相對人自無從行使系爭抵押權。又相對人所呈債權證明即協議書,應屬投資關係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嗣後相對人又稱係屬純粹借款而非投資關係,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尚無法特定,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非無疑。依此,原裁定未審酌系爭抵押權本身已依法律規定而消滅及擔保之債權是否屆期而未受清償,即逕予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僅得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或提起抗告請求不准拍賣,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最高法院40年台抗字第80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土地登記簿、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暨所附索引卡查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板信信用合作社代收票據收條、板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4至19頁、第25至27頁、第32至42頁、第44至46頁),原審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債務人吳佩蓁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乃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並無不合。而抗告人抗告意旨雖稱系爭抵押權已逾時效而不得行使,以及系爭抵押權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非屬無疑云云,惟抗告人所言縱係屬實,亦屬對於抵押債權存否及時效等問題之實體爭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而抗告人所為抗辯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法院於非訟程序自不得審酌,抗告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楊雅清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地目:建│面積:2,484.00㎡│權利範圍:42429/821520││││債權額比例:50/418│└────┴─────────┴────────────┘┌───────────────────────────┐│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地目:道│面積:194.00㎡│權利範圍:4165/82152││││債權額比例: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