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43號
原   告  許綉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祝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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